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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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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23 17:39:21 打印 字号: | |
  一、民事案件审查立案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二)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二、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  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 2);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责任编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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